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
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同一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
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