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
行政案件的地域
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 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 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 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 原告未经
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2) 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
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
管辖权 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希望对你的行政案件法院地域管辖的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