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
行政相对人违反
行政法律
法规而尚未构成
犯罪的
行政行为所实施的
法律制裁。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
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