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罚原则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
当事人的同一个
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
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
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 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不违背
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4)同一个行为, 需要分别对单位和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不属于一事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