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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2024-02-25 02:29:27
已帮助2411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请问律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义务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对
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
,
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
行政处罚
,因违法
行为人
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
告知义务
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
违法嫌疑人
未提出
申辩
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上内容就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义务是什么的问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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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刘飞飞
问题:您好孟律师!我的行政诉讼案中被告当事人被调走了怎么办?谢谢您!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是机关单位
郭海滨
问题:结婚19年,想要离婚,去民政局办理,被告知结婚证没有档案。但是户口在一起怎么办
如果有结婚证,可以起诉离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有人以我的名义贷款我能告他吗
可以。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公司注销后可以以原告名义起诉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是很常见的,不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注销的,都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一般是要申请注销、进行清算。而且注销后公司就没有了民事主体地位。那么公司注销还能做原告吗?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必须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和清查,制定资产负债表,申报债权和债务,经过清算组的清算后,最终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后意味着公司的消亡,公司消亡后,意味着其法律拟制人格的消灭。公司丧失了法律拟制人格,意味着公司已不复存在,此时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并消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具有参与民事诉讼的资格,不能作为原告,但是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股东身份作为原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听证会行政机关的义务包括哪些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2、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3、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4、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5、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6、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有哪些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执行警告的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具体程序包括: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5、制作笔录。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备案。8、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确认
1、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 在实体问题上的判断,更多是依据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也即,即使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客观存在,也可能会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但因不属于行政实体法保护的权益,故并不会得到实体裁判支持,原告最终仍然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2、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现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相一致。行政诉讼的宗旨,体现了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的统一性。适格原告的起诉,既在主观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在客观上维护法秩序,监督依法行政,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从而体现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样态。
杨在明
问题:征地没有公告,补偿标准不按政府文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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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齐律师
2024-11-23 16:25:21
遇到征地、拆迁等专业问题,你可以直接联系我,说说具体情况,给你专业的解答和分析!
问题:想了解,行政诉讼十五日内如何计算?
钱威律师
2024-11-14 08:09:1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怎么样投诉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0-24 07:2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范围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
问题:请求确认征收补偿权益归属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
马涛律师
2024-10-22 22:39:28
你好,举报信一般都是实名举报并且需要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问题:可以代写举报信么?
周齐律师
2024-10-19 10:58:49
遇到征地、拆迁等专业问题,你可以直接联系我,说说具体情况,给你专业的解答和分析!
问题:行政案件怎么维权?
罗淼律师
2024-10-08 22:30:01
您好,具体情况怎么样
问题:被行政拘留后怎么复议?
周齐律师
2024-10-02 11:46:41
遇到征地、拆迁等专业问题,你可以直接联系我,说说具体情况,给你专业的解答和分析!
问题:我有一个行政案件?
周齐律师
2024-10-02 11: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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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0-24 07: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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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求确认征收补偿权益归属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
周齐律师
2024-10-19 10: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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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11-14 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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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律师
2024-10-22 2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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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可以代写举报信么?
周齐律师
2024-11-23 16: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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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想了解,行政诉讼十五日内如何计算?
罗淼律师
2024-10-08 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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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被行政拘留后怎么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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