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听证制度。本着
处罚机构与听证机构分离、听证机构相对超脱的原则,听证工作由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听证范围,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限定的范围进行,各
执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对于判决质检行政处罚
数额较大的界定,除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公安、国税等
行政执法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外,其他执法部门可按照常年罚款案件的10%至20%的比例,提出申请听证的具体数额,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听证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