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H的除外。《行政复议规程》在规范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该条中所指的“法律”,鉴于《专利法》对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未做特别规定,所以,不管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都遵照该60日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H起继续计算。
总体来说主要是针对专利申请人如果对当地的专利局作出的某一些决定存在争议的情形之下,比如专利局不予受理,或者对于申请专利的某些确认日期当事人都认为不合理,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专利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