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复通知书应该怎么写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提交答复书的内容规范 (一)答复书的内容。答复书的内容应包括: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具体格式见附件1)。1、标题统一使用:“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得使用“
答辩状”“答复意见”“关于……的复函”等其他标题。2、首部应包括:“答复人”、“(答复人的)法定
代表人”、“被答复人”、“第三人”等,不得写为:“
被申请人”、“申请人”。3、正文的要求详见下文。4、尾部应写明答复人(全称)和答复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答复书正文部分的要求。1、答复书的正文应写明具体
行政行为的依据和
合法性,需从认定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四个方面全面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答复书的正文应对申请人
申请复议的主张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不得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作任何回应。 (三)答复书中对有关概念的称谓要严谨、统一。1、答复书中所采用的关于案件所涉及的
当事人、文件名、地名、法律名、材料名、特定称谓、专有名词等名称及其简称、代称、统称等称谓应当统一。2、答复书中如需使用简称、代称、统称的应当在首次使用时写明标准全称,并写明后文使用的简称、代称、统称。3、答复书中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应当明确,并与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使用的相应概念保持一致。4、答复书中的概念应当严谨、准确,不能出现对同一概念前后称谓不一致,或对不同概念前后使用同一称谓等混用、乱用、错用等情况。如前文称“答复人”、后文称“被申请人”,前文称“争议地”、后文称“
纠纷地”等。5、答复书中的相关概念涉及各方称谓不一、历史称谓不一(特别是三大纠纷
确权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造成的称谓不一的情况应使用统称,或对各不同称谓的使用环境及相关概念的指代内容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