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
管辖是指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都有哪些规定,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⑵、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⑶、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⑷、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⑸、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⑹、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⑺、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⑻、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申请复议的,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⑼、对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