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
伤残 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 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 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 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