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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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