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并对
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
户籍证明和《
结婚证》。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
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