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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对于孕妇

行政拘留对于孕妇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2 11:41:57 已帮助40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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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

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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