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
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
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
治安管理但不构成
犯罪,而
警告、罚款
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
申请复议和行政
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
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现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
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