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相对人超期未提起
行政诉讼,而于
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
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作出后,
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通过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
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容再有争议,故不符合行政赔偿
诉讼的
起诉条件,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职能和作用不同,因而不宜将功能不同的两种救济手段互为前提而制约
受害人,从而因其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剥夺受害人请求
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