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权得到充分实现,法院应依法对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如下处理:
(1)法院应对申请书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即法院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这里的“一般期限”应与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期限一致,即法院自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1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
(2)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若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基本符合调取证据条件,只是某个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或存在其它缺陷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法院应及时决定调取;如果当事人拒绝补正或逾期不补正,法院应决定不调取证据。
(3)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向其告知法院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这种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法院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其中还必须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调取条件,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等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后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书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只有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法的申请并调取证据。另外,涉及到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还需要据实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