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
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
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
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
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
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
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
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
继承、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合伙制度等,决定
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