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审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案情复杂且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长可延长15日。即最长为60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