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
拆迁人或者
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
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
当事人反悔的,未经
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