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
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
被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
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
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如我国《
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
法定继承的
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