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向事发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注意保护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果公安不予受理,可以向统计检察机关报案。
如果两个机关都不受理,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何加强自我保护,避免遭到不法性侵害的文章有很多,但是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的文章几乎没有,以至于很多女性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导致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甚至有些被害人被扣上“诬告”、“敲诈”的帽子,受到二次伤害。
第一点:及时固定证据
强奸案最难认定的,是性行为有没有违背女性意愿。大多数强奸案发生在熟人甚至曾经有过性关系的男女之间,是否自愿,更加难以证明。
反抗,是女性证明自己不愿意的行为表示。所以,在受到不法性侵害的时候,女性要留下“反抗的证据”。过于激烈的反抗可能导致自身的生命危险,过于轻微的反抗无法留下明显的证据。
拳打脚踢很难留下外伤,因此女性反抗的主要手段最好是:抓挠或者撕咬。在男方的手臂、胸部、背部等位置留下明显抓痕和牙印,这些伤痕既可以阻止男性进一步实施犯罪,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证明女性的反抗。
为了女性的人身安全,我不建议女性在男性的脸部留下抓痕,以免对方恼羞成怒,痛下杀手。其他部位的抓痕,相对来说不会引起对方的极大愤怒。
女性已经在男性身上留下明显抓痕的时候,男性最好及时停止下一步动作,诚恳向女性道歉,取得女性的谅解。否则,无论是否插入,都已经构成了强奸(或未遂),后果极其严重。不要误认为“抓挠”是女方兴奋的表现,这种错觉会导致你蹲几年大牢。
除了“反抗的证据”,被害人在强奸发生之后需要固定的证据还包括:
“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绝大多数被害人在受到侵犯后感觉到肮脏和羞辱,第一时间就去冲洗身体。这其实是在帮助对方销毁犯罪证据,对公安机关锁定犯罪行为造成较大困难。男方留在被害人体内的分泌物、敏感部位的唾液,都是性侵害的直接证据。被害人应当克服心理障碍,在公安机关提取相关物证之前不要冲洗。
“胁迫的证据”。强奸犯罪除了使用暴力手段外,还有胁迫的手段。这种胁迫可以通过语言、行为、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表现出来。在条件许可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被害人可以对男方与自己的通话、对话进行录音。如果事发突然,在强奸发生后,被害人可以趁男方放松警惕,就强奸的发生过程,与男方进行对话,锁定其强迫自己的事实。
其他证据还包括:使用过的安全套,被撕坏的衣物,男方对被害人使用的催情药物,楼道和电梯监控,行车记录仪等。特别要注意的是,监控视频要及时提取,双方在公开场合下的神态和行为,是有无违背女性意志的重要证据。
第二点:及时报警
很多被害人在遭到性侵后,由于恐惧、羞耻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这样一来,不但大量的关键证据灭失,而且也会导致“是否违背女性意志”存在重大怀疑。
为了确保自身安全,被害人最好不要在强奸行为刚刚结束,男方尚未离开的时候报警,也不要当面威胁男方要报警,以免遭到不测。报警的前提是:一要安全,二要及时。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可以假称清洗,进入卫生间,反锁房门,用短消息的方式报警,或者委托亲友报警,并告知自己的准确位置。如果危险状态尚未解除,被害人可以在男方离开后的第一时间再报警。
在人身危险解除后的24小时(最多72小时)内,被害人如果没有报警,公安机关侦破和认定强奸犯罪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第三点:不要过早索赔
很多被害人认为,侵害行为既然已经发生了,不能便宜对方,所以向男方主张赔偿。
受到侵害后要求赔偿,这是正当的行为。然而,由于强奸案的特殊性,被害人又欠缺相关的经验,特别是对手比较狡猾,如果被害人过早提出索赔要求,往往很难实现目标,甚至还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被害人索赔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侵害行为刚刚结束后,不要以赔偿作为不报警的条件。如果男方对谈话过程做了录音,可能会作为被害人敲诈勒索的证据。
2、在已经报警后,不要以赔偿作为改变报警内容的条件。一旦收受对方财物后去公安机关改变报警时的陈述,那就可能涉嫌诬告陷害或者伪证。
索赔的最佳时机是,男方因涉嫌强奸犯罪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时候,相关的犯罪证据已经搜集完毕,嫌疑人关押一段时间后,基本消除了侥幸心理,出于对法律责任的恐惧,愿意付出相应代价获得从轻处罚。
如果提出索赔的时间过早,嫌疑人尚未被收押,还存在一些盲目的乐观,不愿意支付赔偿,或者赔偿较少。如果提出索赔的时间太晚,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已经确定了大致结果,赔偿对刑期的改变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