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和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
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
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
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
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