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预付款和
定金的区别预付款和定金不能混淆,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首先,
定金合同是
要式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约定预付款的合同为诺成式合同,是
主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定金的主要在于
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构成
债务的部分履行。其三,当主
合同履行迟延或
履行不能时,属于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中,无论是给付方违约或者收受方违约导致
解除合同的,收到预付款的一方均应将预付款退回。二、如何区别
违约金与定金区别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违约金与定金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金则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手段,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
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定金是债的一种
担保方式,目的是为了确保
合同债务的履行与合同债权的实现。2、违约金不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而定金则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作用。3、违约金则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而定金是在
履行合同前交付的。4、违约金则不具有惩罚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也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式,定金具有惩罚性。5、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而定金不具有补偿性。另外,在合同中不能将定金写成预付款、押金、违约金、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
订金等,而不约定定金性质的,否则起不到定金的效力。实践中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交纳定金时,没有书面协议,而在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对于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合同中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