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
赔偿向法院
起诉的,应该向法院提供的资料有:诉状、
原告和被告的
身份信息证明(或
工商登记资料)、交警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对方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保险公司的保单或承
保证明、门诊
病历、出院记录,以及你要求赔偿的所有
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如
医疗费发票、
交通费票据、
误工费证明等)。如果可能构成
伤残的,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交
司法鉴定申请。同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的诉状和
证据资料,在起诉时,应该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
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