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
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也要看具体情况。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