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不愿签
劳动合同的现象,我们从三个方面解决: 首先,单位要知道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两倍工资外,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订合同的时间、不
签合同的
处罚都有较严格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 然后,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单位可通知劳动者
终止合同。 这是一个有讲究的操作性问题,那就是要用书面的形式,以防被员工反咬一口拿不出
证据维权。 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一个月之内,二是书面通知。 最后,
解除劳动合同的正确姿势: 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 2、双方签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深圳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