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
裁定书的
适用范围是: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 (七)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
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
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对问题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