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2、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对于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伤员应当在对自己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后来确定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需要的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确定伤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