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