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
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
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因
职务犯罪或者其他
故意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 (三)受过开除
公职处分; (四)被
吊销《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参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原登记事项,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云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可以参照以上的法律条文,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