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毒品数量与毒品的危害有着直接的关系,毒品数量越多,其危害性就越大,因此毒品数量一般都被用来作为决定
刑罚轻重的重要标准。虽然
刑法将毒品数量作为
量刑的重要标准,但是数量不是决定刑罚轻重的唯一标准,不能唯数量论。除毒品数量外,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非单纯性的运输毒品案件适用
死刑的数量标准可以与
走私、制造、贩卖毒品案件的相同,而对于单纯性的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笔者认为,在最高法院没有具体规定之前,为了更好的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对此类案件适用刑罚的上限应当以适用
死缓为原则,以适用死刑为例外。 另外,还可以将单纯性的运输毒品案件中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数量在五十克以上一定幅度内不宜判处无期
徒刑的案件交由基层法院
管辖,从而可以使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能更好的集中有限的
刑事审判力量办好死刑案件,以确保死刑案件一、
二审质量。 这是对运输毒品罪
从犯的定义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