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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
指定管辖的区别: 一、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
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
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
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