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
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调解知情权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冲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当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
公共利益为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政府官员应当是社会的表率,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属
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能否恰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人们有理由认为,一个道德败坏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员,是难以代表公众,为公众谋福利的。对政府官员隐私权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政府官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第二、当社会公民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进行对权利的协调与平衡。这种冲突在实践中表现尤为明显的是婚恋对象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如异性男女在恋爱中,各自均有隐私权和知情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欲知对方的情况,尤其是以前的婚恋史和贞操资讯。这两种权利都是人格权,均有权行使。那么应当如何协调呢?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尊重对方的权利, 二是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 三是对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应予保密,负有不得扩散、泄露的义务。 第三、当新闻媒体与
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分三种情况来解决。 (1)当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只要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就应受到公众知情权的限制,反之同样受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非法
窃取和披露。 (2)当普通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事件相联系时,媒体应按公共利益原则、公共道德准则及尊重人格尊严原则予以处理。如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者媒体予以报道不属于
侵犯个人隐私但对于
暴力犯罪性犯罪的
被害人媒体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应披露其姓名身份。 (3)当普通个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而媒体予以披露时,应对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相对于媒体来说,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很容易遭到“媒体
暴力”的侵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