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229条及210条有关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以及质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合同的签订可参照动产质权合同的形式、内容进行。设立应收帐款质权,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名址、产生应收帐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等。质押合同对于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帐款的描述应当尽可能详细以使之特定化。
2、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应收帐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只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方能发生效力。在公共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应收帐款的质押情况,进而使该质押具有公示公信力,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该应收帐款非法转让或者重复质押给第三人。
3、就应收帐款质押事项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物权法》对于应收帐款质押是否需通知应收帐款的债务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收账款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属债权处分范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设定质押没有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则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以上即是应收账款质押需要哪些资料以及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中规定的比较少,所以这里提醒您注意几点问题,如果出质应收账款,必须记得签合同,之后办理登记,最重要一点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然不产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