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
保证,是指保
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
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
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注意:1、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期限:担保
法规定
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3、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
欺诈、
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具体可以参照《担保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