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
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猛,与高速增长的业务量相伴随的,是逐年增加的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在众多的
纠纷事由中,融资租赁
合同的效力争议又无疑是最基础也最关键的焦点。那么,融资租赁
合同效力认定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现行法律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则,主要参见于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
合同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
当事人的
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
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从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来看,需要正确认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及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是对融资租赁交易的体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买卖及租赁法律关系,与其他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由两个合同(
出租人与供货人签署的
买卖合同、出租人与
承租人签署的
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
出卖人)构成,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 两个合同的效力互为前提,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合同。正确认定融资租赁中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避免与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产生混淆,对于准确认定融资租赁
合同效力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买卖与租赁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在效力上互有交叉,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向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就标的物质量向卖方提出抗辩、索赔等买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