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
家属诉诸三级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
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
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