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变更
遗嘱的基本要求:A、公民变更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既无权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加以变更,也不能
代理遗嘱人进行遗嘱变更。变更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变更的每一事项无论涉及哪些内容,都必须与国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则变更的内容无效;变更遗嘱的方式也要求合法。B、遗嘱人需要变更或撤销
公证遗嘱的,应当亲自到办理该
遗嘱公证的
公证处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申请时,遗嘱人应当提供
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和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讲明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C、公证处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与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同。遗嘱人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公证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手续:对变更公证遗嘱的,应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制作一份遗嘱公证书,并收回原遗嘱公证书;对撤销公证遗嘱的,应当出具撤销遗嘱公证书,并收回原遗嘱公证书。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亲自为之,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1、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2、遗嘱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a、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现行
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b、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