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
遗嘱,,即法律上的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只要符合如下条件,一般是有效的,并于遗嘱
人死亡时生效: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
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遗产中的代笔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遗嘱,而是遗产中的代笔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笔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
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
纠纷。 第三,代笔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笔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笔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
保证两人签名。代笔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
代签。 第四,遗嘱代笔人应当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不是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中的代笔人必须不是
继承人、
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
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笔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