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
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 。 2、《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 公证遗嘱 的,以最后所立 公证遗嘱 为准;没有 公证遗嘱 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拓展: 1、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法律规 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
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法律行为。 遗嘱的形式 有: 公证遗嘱 、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2、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
遗嘱公证需要
立遗嘱 人亲自到其
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
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 立遗嘱 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 公证遗嘱 ,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以上是关于公证遗嘱后又立新遗嘱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