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如果
代理商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不是厂家的
分支机构的话,你
起诉厂家不会
胜诉。原因如下: 第一,
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代理商和你方,应由代理商承担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
违约责任。 第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不同于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或其他
财产损失(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厂家不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也不存在应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 所以起诉厂家是很难胜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