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
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