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是指在
仲裁机构的
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仲裁
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
纠纷的一种制度。 《
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