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
偷东西不算
入室盗窃。 对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
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
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
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
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