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
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
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应先由申诉人及其
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询问
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
证人出庭作证,出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
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
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
起诉权利,起诉的期限和起诉的人
民法院。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以上就是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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