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税务局在企业股权投资中只认可成本法,使用权益法的企业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有好多情况是要交税,主要是大型企业之间的重组,下面就对重组的免税规定进行总结。
先看一下所有股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需遵守的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这里面主要有三个要求
1、符合具体规定的金额股权比例(后面会逐项详细讲解)
2、以及12个月内买方不得改变企业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卖方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支付(亲眼见过不足12个月出售股权补税的,这税交的有些亏)
3、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这个要求是虚的,基本上可以忽略,但是继今年7号公告对涉外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有明确规定后,这次的48号公告对内资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也有了明确规定。个人认为这部分的变化是48号公告中最重要的变化,它标志着我国税法由模糊的自由裁量向明确的具体操作手册在转变。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看这五个条件,体会一下什么叫真正的合理避税,就是你把一切都告诉税务局,同时也确实可以少缴税款,但是税务局认为你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