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十四条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由此可见,收到拟征地告知书的时候,征收方并没有拿到征地批文,还不能实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如果征地审批通过,则意味着要拆迁了,如果征地审批没有通过,则不一定拆迁,很多地方发布一个拟征地公告,就开始跟被征收人谈协议说补偿,甚至强拆,这其实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您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