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
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等。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
法定代理人有权
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
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
民事诉讼活动。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照顾被监护人 (1)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
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监护人对未成的人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质、体方面全面发展。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行为。 (4)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使未成的人
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
童工。 (6)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
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7)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 (8)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
离家出走,放弃
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使他们健康成长或维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