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房屋
强制执行程序如下: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
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
听证→报批→
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
当事人; 2、被
拆迁人或者
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
拆迁房屋的
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
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
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