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人5年前在本市一市场拍得两间门面房,5年经营权到期,市场要在拿出来拍卖,但合同上有如市场愿意继续租赁本人有优先权,(市场提出了相对天价的价格与我们续租,是我们无法接受的价格,如不愿意就拿出来拍卖)我是否可以要求市场继续租赁给我,我提出来的要求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支持,想请各位专家给予相对准确的回复,谢谢!
你好,明确告诉你,优先权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对方现在提出的价格高,你可以不接受.但如果日后继续租赁的人其实际的租赁价格你可以接受的,应当由你租赁.对方没有通知你真实价格,没有告知你的,对方再租赁给别人的行为你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法院撤消.目前你所要作的是看其他人租赁的费用,如果其他人的费用和你一样的,你来租.如果你出不起,人家出的起,比你高.当然是价高者得.需要律师服务,可以和我们联系:13512564445